科烛焦谈|刘在平:区块链技术推动法治建设的多重路径与应用前景
链世纪财经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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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人注目,而其与法治建设的融合,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重视。

栏目:科烛焦谈

首发:BTRAC智库

作者简介:刘在平,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研室主任、团结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北京科技期刊出版集团执行副总编、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编辑出版研究所所长及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跨世纪企业家工程执行主任兼总教务长等,发表较多学术论文。

摘要: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人注目,而其与法治建设的融合,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区块链技术体系将发挥交易平台的重要作用,“链上交易”成为新的交易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水平。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约、纠纷,并在诉讼、调查取证、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环节,大大降低法律成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开辟了“智能法治”的可能性空间。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在防范信息犯罪方面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非对称加密算法、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共同维护了信息安全。从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区块链技术助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的作用,已经获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对于公证、司鉴、调解、仲裁等服务领域来说,由于“数据链”的确定性和完整性,为加强业务联动提供了技术支撑。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需要科技界和司法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合作互动,使两者的融合更加科学、合理,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区块链 法治建设 智能合约 信息安全 执法监督 

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人注目,而其与法治建设的融合,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重视。2019年11月,司法部在江苏南京举办“区块链+法治”论坛,“提出司法部和全系统要抢抓机遇,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全面融合,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努力提升区块链技术管理应用能力。”[1]这次会议,不仅仅是理论探讨和预测,而且总结了实践当中的一些积极探索。从研究领域的初步成果和关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的相关报道来看,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的融合,构成了可以预见的趋势,打开了相当开阔的发展空间。

[1]人民网:19-11-1808:43人民网官方帐号。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9-11-18/doc-iihnzahi1687206.shtml,2020年6月15日。

一、区块链技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9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近年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位居世界前列。中国政府坚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这不仅是履行国际规则,也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1]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创新战略、人才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数量激增,涉及范围广阔。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涉及范围很广,一般包括各种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商业标志等等,因而出现了相应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司法实践也不断深入和成熟,但随着社会变迁,随着科技、文化发展,人们的智力创造活动越来越活跃,而围绕知识产权的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商业竞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十分突出。仅以著作权为例,就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播权、汇编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等。网络以及各种新兴媒体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多种形态,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机制和表现方式更加复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挑战更为严峻。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而对于所有交易活动进行分布记账的技术体系,而分布记账,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共记账,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等特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复杂状况,面对抄袭、下载、盗用等侵权行为以及互联网时代举证难、维权难等种种困扰,区块链技术在较大程度上可以发挥知识产权“智能保护神”的作用。

任何专利的取得,或任何版权登记,总之任何取得知识产权法律地位的过程,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如果程序出现漏洞,将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的开放性特征,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区块链写入信息,也就是说,不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这当然是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当信息写入之后,表面上看,并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但区块链的公开性本身就发生了保护作用。任何智力成果的首创者或应当享受相应知识产权者写入相关信息的时间,也就是其成果发布的时间。写入的信息在时间节点上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就等于加盖了“时间戳”。互联网时代,不同地域将使用并依据UTC[2]全球卫星时间,于是时间戳所记录的原创作品的发布时间,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否认的鲜明“证据”。根据“谁先创作、谁先申请,谁就拥有著作权”的原则,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将精准地记载先后,也就精准地分辨和证明智力成果的原创、首创。如果作者的成果被抄袭、篡改或盗用等,就有了准确的维权依据。

当然,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纠纷还涉及到更复杂的问题。比如经作者授权而被传播使用,或被引用、发挥、再创作等等,同样由于区块链技术公开透明、准确记载而提供了进行分辨的依据。智力成果发挥社会效益,离不开版权交易或知识产权的合法分享与转移,而交易需要透明,授权需要签约,定价需要合理并得到交易各方的认可,交易市场需要诚信与规范。随着成熟的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区块链技术体系将发挥交易平台的重要作用,“链上交易”成为新的交易形式,而正因为所有交易信息都可以在区块链体系中被记载,容易进行追踪和查询,使多重授权、定价混乱、欺诈等现象无以遁形。可以说,科技的力量,将发挥市场规范的作用,大大降低法治成本,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水平。如果打开视野,更宏观地、长远地看待区块链的功能,不得不承认其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潜在作用。

[1]《李克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者发重声》,中国政府网(2018年9月25日)。

[2] UTC,即世界协调时间,英文全称是Universal Time Coordinated。

二、区块链技术打开“智能法治”的可能性空间

科技的发展,创造了按照人的意志而发挥职能作用的可能性。那么,是不是创造了以技术“智能”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治、提升法治水平的可能性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有效地打开这样的空间。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一看作为区块链核心技术的“智能合约”“智能节点”。

所谓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技术体系中交易各方上链的合约,其与普通合约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依托技术体系而自动执行,也就是有了自动执行的技术保障。合约所规定的权利以技术保障而不可剥夺;合约所规定的义务以技术保障而不可违背。在这里,又是区块链技术体系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特征在发挥作用。不但违约行为很难发生,而且即使有纠纷或争议,对于事后的审计来说,全网备份所带来的完备的记录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2016年,‘智能节点(intelligent node)’的概念由安达链提出:它由数字形式定义的众多的编程化的规则组成,由智能实现最适用规则技术选择和实施。参与者的相关要求将被智能化地选择合理公正的规则予以实施。人们的相关要求和担心,将在智能节点上自动选择最优的规则自动实现。智能节点和区块链额并用,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有效结合并且倍增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1]

当然,由于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并不普及,无论是智能合约还是智能节点,以及两者并用所产生的的功能,都还需要时间和实践应用的检验。但是可以想见,区块链技术体系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是巨大的,而违约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发挥作用的空间却被缩小到最低程度。还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之所以能够体现出公开透明,其中蕴含着共识技术的重要机制。而共识技术建立了区块链技术体系当中的必要的、数字化的规则(法律、法规、决策等),交付机器自动执行。技术系统对于规则的遵循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技术系统规则与设计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有了系统保障,修改规则必须由多数人同意并反复讨论才可以实现,而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则不可能被人为地、故意地篡改和违背。这里,各种规范和制约,已经提前介入到交易过程中——技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或者可以说,法治理性、法治硬性,在“技术理性”、“技术硬性”的辅助下发挥了作用。“在新一轮的推进法治建设中,以大数据形式开展的评估运动,正在推动法治走向精确、可控、高效、节约的建设路径。未来法治的途径将越来越清晰,不再停留在抽象缥缈的理念层面,而是化身为一项项具体的实践事实。”[2]

“一直以来,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着两个巨大的问题:首先,合约或法律是有充满歧义的语句定义的;其次,强制执行合约或法律的代价非常大。’[3]针对这‘两个巨大的问题’,区块链技术体系提供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首先,合约内容从表述到‘理解’,已经在编程语言的基础上被明确下来,这是第一个层次确定性;其次,只要满足触发条件,协议可自动执行。也就是说,合约内容的确定性、合约被执行的确定性,这是第二层次的确定性。再次,智能节点对于不同的要求选择满足要求的规则(合约)实现的确定性,这是第三层次的确定性,这样的‘三重确定性’被确立起来。参与者所信任的,不是签订合约的对方,而是区块链系统所提供、所保障的确定性。当然,实际上,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运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约、纠纷、诉讼、调查取证、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环节,大大降低法律成本。”[4]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区块链技术开辟了“智能法治”的可能性空间。

当然,所谓“智能法治”,应当是辅助了、提升了、强化了法治建设的水平,而不是总体上的替代。区块链技术体系中共识技术的设计,需要充分的研究和论证,需要深刻的法理思想和法治原则作为指导,需要核心价值作为精神核心。智能合约的设计,需要充分体现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经济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同时,所有写入区块链的信息,必须具备“原始合法”的身份,必须真实客观。因此,链上与链下、线上与线下是互动的、配合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智能法治”的功能,为中国法治建设真正助力。

[1]韩永飞 刘在平:《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原则和应用前景》,《珠江论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2年第2辑,总第24辑,第7页。

[2]孟涛:《大数据评估与未来法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3月21日,第八版。

[3]参见[加]唐塔斯科特、亚力克斯·塔普斯科特:《区块链革命》,凯尔、孙铭、周沁园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6月版。

[4]徐明星、刘勇、段新星、郭大治:《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中信出版社,2018年11月版,第42页。

[1]韩永飞 刘在平:《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原则和应用前景》,《珠江论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2年第2辑,总第24辑,第8页。

三、区块链技术与信息安全

互联网时代是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即保障信息安全。2015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和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安全为例,一方面,医疗信息需要数字化存储、流通与共享;另一方面,医疗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因而需要安全保密。信息化时代,医疗数据与信息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强化了统一大数据在医疗卫生信息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虽然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提供了大量的医疗信息数据,但其应用主要还在于管理所需要的统计监测,对于广大患者来说,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依然是割裂的、不完整的,因而也很难被用于不同医疗机构或卫生机构之间流通和共享。我们知道,医疗健康数据信息的完整性、流通性、分享性,对于自身价值的发挥具有倍增的效应。只有完整的过程记录、完整的数据监测,才能更好地分析病情,预测疾病变化,从而制定优化的干预、治疗、康复方案。

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在重视区块链技术提供的解决方案的同时,追求建立安全、保密、规范的以区块链技术体系为平台的医疗生态,也就是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的基础上,汇集并整合个体医疗健康数据,继而依法对医疗数据进行授权使用,激发医疗数据倍增的使用价值。当然,这里需要新的法规的设立,也需要通过非对称加密、公私钥设计来予以安全保障。例如中国华大区块链,追求医疗系统中个人、政府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国家基因库、企业所有相关主体对于医疗数据的共享,但充分利用区块链资产确权的技术,通过现代密码学,确立隐私保护的前提,做到全流程可控制、可审计、可监管,使医疗体系成为数据分享、流转的体系,同时也成为安全的生态体系。又例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体信息保护提出要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和《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Accountability,HIPAA)等,都对于个体隐私安全保护确立了有针对性的立法条例,对于个体数据权限、数据使用边界、数据监管处理的主体与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应用于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法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为法治提出新的挑战,开辟新的提升空间。

网络犯罪、信息犯罪是伴随着新兴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些犯罪手段,是对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花样翻新的挑战。区块链在加强法治、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之所以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是与其“技术理性”分不开的。分布式开放密钥结构使用特定的SSL证书,这是对传统密码的一种有效替代。SSL(Secure socket layer)技术激活安全协议,该协议提供了对用户和服务器的认证,对传送的数据进行加密和隐藏,确保数据在传送中不被改变,即保证所传递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同时可以通过服务器证书验证所访问网站的真实性、可靠性,因而,攻击者是很难使用伪造的证书来进入的。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技术,使得任何干扰只能是局部干扰,而没有获的共识的虚假、伪造信息将被识别和排除,而获得共识的信息将不可更改和删除。同时,非对称加密算法、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共同维护了信息安全。

四、区块链技术助力法治建设的多重路径

从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区块链技术助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的作用,已经获得较为广泛的共识。银行网络贷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网络贷款的公正环节尤其重要,区块链技术的准确记载、防篡改、可追溯性为契约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良好的公证服务,每一笔贷款的交易流水在链上进行极大提升了违约难度,而一旦违约便于举证。针对股权、理财产品等质押类贷款,“区块链公证”大有用武之地。

中国司法系统建设总体上不断进步,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质量不断提升。但毋庸讳言,一些地区和一些部门,依然存在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等环节上不规范、不客观、无记录、随意性大等问题,在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环节上,依然存在违规现象或各种漏洞。区块链的全程记录、防篡改性、可追溯性等技术性能特征,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有助于加强这些环节的规范化,为执法监督安上了“监督眼”。同时,对于公证、司鉴、调解、仲裁等服务领域来说,由于“数据链”的确定性和完整性,为加强业务联动提供了技术支撑。也有人认为,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区块链也是一种“培训链”,执法流程的链上化,是以技术手段而促进了体系化和程序化,也是以技术手段促进了规范化,成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流程章法”,而且有利于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检验和评价。正如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林德明所指出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在司法行政业务的应用前景会更加广泛,包括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公共法律服务,电子公文、人事档案和财务票据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矫监管、监狱戒毒督察、电子监控取证,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以及政法系统协同办案。”[1] 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区块链技术体系实际上是若干技术的整合运用,其发展本身并不成熟,而且在其落地应用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史学系张亚光副教授就认为:“数字货币和区块链一定会让金融活动变得更加复杂,风险会变得更加地不可控。随着数字货币的实质化推进,新技术条件下的金融安全问题也应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2]我们认为,区块链技术推动和促进法治建设的功能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的:第一方面:技术体系本身提供的手段具有助力法治建设的功能,这一点如前所述。第二方面:区块链技术在落地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问题,将以挑战的姿态来对于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关于第二个方面,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要求技术本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走向成熟,从而更好地发挥助力功能;第二是要求法律层面的建设与时俱进,跟得上科技发展的步伐。“法律是区块链发展的核心问题,法律层面对区块链的认定和定性比较模糊,对于规范流程的各类规章制度都处于亟待补全的阶段。行业应用的监管手段也有待改进。”[3]既然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已经展现出趋势,打开了前景,就一定需要科技界和司法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合作互动,使两者的融合更加科学、合理,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司法部:抢抓机遇推进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全面融合》,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9-11-18/doc-iihnzahi1687206.shtml,2020年6月15日。

[2]《北京大学张亚光:数字货币和区块链会让金融活动变得更加复杂》,http://www.bianews.com/news/details?id=61253,2020年6月15日。

[3]《司法部:抢抓机遇推进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全面融合》,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9-11-18/doc-iihnzahi1687206.shtml,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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